案情:
2018年初,甲和乙步入婚姻的殿堂,没想到结婚不到一年却闹起了离婚,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甲诉称,两人在一起生活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有时甚至还会动手,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法庭上,乙也同意离婚,但要求甲返还结婚时其母亲送给甲的一枚价值5000多元的宝石戒指,而甲认为,戒指属于个人所有,不应该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赠与已经完成,即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故赠与的戒指属甲个人所有,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乙的请求。
笔者认为,该钻戒购买时就是专门赠与甲的,且在婚后也归甲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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