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享经济飞速发展和大数据网络信息共享背景下,网络约车、网络代驾等创新模式不断向前发展,成为当下出行的热潮,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问题,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聊聊网约代驾。
案例:
甲在晚餐喝酒后,通过某APP平台叫了代驾,随后乙作为平台代驾司机与甲取得联系,乙驾驶汽车送甲回家的途中与行人丙发生碰撞,造成丙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乙负全部责任。事发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
事后丙诉至法院,要求乙、甲、交强险保险公司、APP平台、平台代驾业务的具体运营公司、与代驾司机签订劳务协议的公司赔偿其损失。
开庭时,乙未到庭应诉。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而甲辩称,其是通过平台叫的代驾,支付了相应费用,代驾司机提供了代驾服务,事故是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由代驾公司承担。信息公司认为,自己只是软件的开发设计者和所有人,每种业务线上都有独立的公司负责运营,代驾业务是由代驾公司提供服务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公司辩称,平台上注册的司机都是有工牌的,公司对每一单代驾业务都上有代驾责任险,但乙不是平台上的注册司机,注册司机实际上是乙的兄弟,应该由乙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公司同样认为,乙不是公司的签约司机,不同意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APP平台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平台与各关联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可视为其内部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问题,同样属平台内部管理问题,平台不能以账号外借作为免责事由抗辩。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当网约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时,作为网约平台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属于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其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若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那也是网约平台的内部管理问题,其存在重大过错不能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