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时间如白驹过隙,不停地流逝。转眼间,很多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也已经到期,那么,在疫情期间合同到期了该怎么办?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载明,在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可见,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自动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单位复工、复产。
那么,当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单位复工、复产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不续签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2倍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