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行各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通知中明确限制和禁止了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导致旅游企业暂停营业,不能提供服务,影响了旅游合同的履行。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游客不能出行旅游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经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游客均可解除合同。第二项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因受此次疫情影响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游客是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的,不过应当是在旅行社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将余款退还而不是全部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