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口罩、消毒液、护目镜等防护用品一度成为滞销产品,许多不法商家利用疫情开始进行虚假宣传,号称自己的产品可以防治新型冠状病毒,严重误导人民群众。那么,在这种非常时期,虚假宣传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这里我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防控疫情这个特殊期间内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清醒,不轻信、不购买、不使用未经官方认可的防疫、抗疫产品,这样才能保障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