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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吗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wensheng  发布时间:2020/2/22 9:57:34 阅读:1755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在全国蔓延,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地政府纷纷采取防控疫情的紧急措施,大部分单位停产、停业,这样一来,单位签订的合同就会涉及履行的问题。那么,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首先要提到的是,此次突发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疫情具有传播速度快、面积广、影响大的特点,属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构成《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可见,因此次防控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或迟延履行的当事人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即使不承担违约责任,也应当及时的将疫情和履行困难的情况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减轻或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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