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疫情爆发以来,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响应国家号召居家隔离,各地政府也纷纷采取紧急措施,实施人员管控,禁止人员聚集,因此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返岗工作,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劳动者没有上岗工作,单位是否有权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呢?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载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工作的,用人单位无其他正当理由是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并且不得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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