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连带清偿银行借款23万余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乙拒不配合。2019年7月8日,某县法院执行干警到乙家中依法对其进行传唤,乙拒不配合,在执行干警欲采取强制传唤措施时,其妻子及儿子不顾执行干警警告,推搡、撕扯执行干警,乙的妻子还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在执行干警将乙带出门外后,乙的妻子躺在警车前阻碍警车前行,公然阻碍法院执行,致使现场大量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结果
在接到现场报告后,某县人民法院立即增员赶赴现场,同时协调辖区派出所到现场协助执行公务,乙和妻子及儿子被依法拘传至法院。到法院后,执行法官对乙的妻子及儿子妨碍执行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阻碍、抗拒法院执行的严重后果,但乙的妻子仍无悔改之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2019年7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对乙的妻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考虑到乙的儿子在事后充分认识了自己所犯错误,且为在校学生,对乙的儿子未予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本案中,案外人乙的妻子公然阻碍法院执行公务,致使现场大量群众围观,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是对司法权威和尊严的严重挑衅,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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