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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PPP融资服务介绍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wensheng  发布时间:2016/10/30 23:14:48 阅读:8025

政府PPP融资服务介绍

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14-2020)》的建设需求背景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的指导要求,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融资合作服务联盟为各地政府提供专项融资服务:

 TOT、ROT等PPP项目贷款说明

  一、产品服务定义

1. 服务产品定义:以TOT、ROT模式运作的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发放的,主要以其所拥有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以项目未来运营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客户 

  2. TOT: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3. ROT: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二、借款主体

  符合财政部规定的PPP模式要求的境内企业法人,包括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引自《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社会资本直接作为借款人的,应为境内企业法人。

  三、适用领域

  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引自《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四、货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维护、运营存量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存量资产)等经营性资金需求和存量资产的再融资资金需求:

  A:置换存量资产的银行贷款及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比例之上的资金;

  B:ROT模式下项目改扩建而产生的资金需求,可配套固定资产贷款等产品。

  五、客户条件

  1. 信用评级10级(A)及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客户;

  2.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

  3. 借款人、控股股东或实施项目运营管理的主体至少具有3年(含)以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业的经营经验,具备相关行业技术优势,经营稳健。

  六、项目条件

  1. 符合财政部PPP模式制度要求,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发改委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管理程序,取得相关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 经营性现金流稳定,项目使用者付费及政府付费获得的收入全额覆盖贷款本息;

  3. 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的回报机制和收费定价调整机制,政府支付的部分应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4. 项目资本金比例≥总投资的30%(总战、8级及以上成员企业、8级(AA-)及以上的总行级主办银行客户,不低于25%)

  5. 对通过产业基金、股权投资类产品等方式给予资本金支持的项目,为同一项目提供的所有资金(含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80%;

  6. 不介入配套设施不完善项目。

  七、贷款金额(以可偿债现金流作为测算依据)

  1. 根据存量项目运营资金需要、风险水平、用于还贷的经营性现金流确定,最高不超过贷款期内可偿债净现金流现值的95%。

  2. 贷款金额=95%×∑(CI-CO)t(1+r)-t

t=1

  3. 应扣除以该项目未来经营性净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其他融资本息,以及基于该项目运营所产生的必要的支出,包括管理费、维修费、工资、保险、税金等。

  八、贷款发放

  1. 签署书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办理押品登记手续;

  2. 对采用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的,还须向应收账款付款人发送质押通知并取得回执;

  3. 提供造价咨询、财务顾问、银团贷款、资信证明、履约保函、卓越商务卡、网上银行及个人按揭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

  4. TOT、ROT贷款发放与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货款期限

  1. 应短于借款人和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权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

  2.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年,超过十五年的应向总行备案,并按照监管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与TOT、ROT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匹配。

  十、还款方式

  采用按月或按季还息,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BOT、BOO等PPP项目贷款说明

  一、货款产品定义

  1. BOT、BOO项目建设的贷款主要用于以BOT、BOO模式运作,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2. BOT:适用新建项目,20-30年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用户服务;期满移交。

  3. BOO: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二、借款主体

  1. 符合财政部规定的PPP模式要求的境内企业法人,包括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2. 社会资本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引自《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3. 社会资本直接作为借款人的,应为境内企业法人 。

  三、适用领域

  1. 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2. 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引自《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3. 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四、BOT、BOO贷款用途

  1. 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2. 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3. 可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

  4. 若原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的,还应满足建设银行再融资的相关规定。

  五、区域条件

  1.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可直接办理。

  2. 地级市:

A:还款来源是政府支付为主——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15亿元(含)以上,GDP200亿元(含)以上;

B:还款来源是使用者付费为主——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15亿元(含)以上,GDP200亿元(含)以上,且地方社会商品零售总额80亿元(含)以上;

  3. 县域地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10亿元(含)以上,GDP100亿元(含)以上。

  六、客户条件

  1. 信用评级10级(A)及以上

  2.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实收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

  3. 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 借款人、其控股股东或实施项目运营管理的主体至少具有3年(含)以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和相关行业的经营经验,具备相关行业技术优势,经营稳健。

  七、项目条件

  1. 符合PPP模式相关制度规定;

  2. 项目合法性;

  3. 项目资本金比例

  4. 通过产业基金、股权性投资产品等方式给予资本金支持的项目,为同一项目提供的所有资金(含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80%。

  八、其它

  1. 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扣除项目资本金最低要求之后的金额。

  2. 贷款期限:短于借款人和政府签署的交易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年。

  3. 贷款利率:根据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LPR),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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